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做到既保证公务活动的需要,又贯彻勤俭节约精神,根据(黑财行〔2007〕56号)文件、(黑财行〔2007〕57号)文件和(黑农委函〔2008〕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海林、宁安、牡丹江除外,下同)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职工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发生的超支费用自理,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全部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1、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上(含五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乘坐火车标准为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标准为二等舱,乘坐飞机标准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为凭据报销。
2、上述以外的其余人员乘坐火车标准为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标准为三等舱,乘坐飞机标准为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为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和火车软席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1、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坐卧铺、乘坐软座或硬座的,均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2、符合乘坐卧铺规定,其中一段乘坐硬座而另一段乘坐卧铺的,如乘坐硬座的路段达到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条件的,可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3、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乘坐硬座通票,其间必须中转而未住宿的,可按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卧铺而未购卧铺票的,可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对不符合乘坐卧铺的路段,则不予补助。
4、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职工出差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标准:正副厅(局)长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各地的定点饭店名单及价格,请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初次使用该网的用户须按要求进行用户注册,网址为“http://www.hotel.gov.cn”。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等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经院长同意可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到省外出差时,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到省内出差时,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一条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院在哈尔滨市的定点饭店初步选定为以下3家(见下表),职工到哈尔滨市出差时,入住学院选定的3家饭店时按“对学院优惠价”报销住宿费,未经审批入住非学院定点饭店时按在省外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农经学院公出人员哈市定点饭店明细表
 
饭店名称
黑龙江省教育
培训中心
哈尔滨蓝天招待所
(蓝天宾馆)
海燕大酒店
房  型
标准间(元/间)
标准间(元/间)
标准间(元/间)
门市价
240元/天
280元/天                    
220元/天
优惠价
180元/天
170元/天
132元/天
对学院优惠价
160元/天
160元/天
132元/天
地  址
哈市南岗区
民益街102号
哈市南岗区
中山路169号
哈市南岗区
西大直街19号
电 话
0451-53602888
0451-82573105
0451-82832477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或住在亲友家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凭其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计算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不准报销饭费票据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的,出差天数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计算或如实申报由院长审签,伙食补助费正常包干;对出差没有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无法计算出差天数的,视同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凭其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计算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不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及电话通讯票据。
第十六条 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的,出差天数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计算或如实申报由院长审签,公杂费减半发放;对出差没有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无法计算出差天数的,视同自带车辆或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各项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各项费用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各项费用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中未标明食宿费自理的,视同统一安排食宿。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经学院批准的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宿费标准为每天不超过30元,不再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费
 
第十九条 调动搬迁费是指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调动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发生的调动搬迁费,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应标准报销;夫妇双方均为工作人员且同时调动,其家属(不含16周岁以上子女)的调动搬迁费按职位高的一方标准报销;16周岁以上子女随同被调动工作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搬迁时的调动搬迁费,以及被调动人员非同住的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调动搬迁费,均由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家属的调动搬迁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地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调动搬迁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院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所有关于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全部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