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 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对学院各类物资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购建
    基建工程及大的维修项目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工程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长批准后采购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工程结束提交工程决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并由采购组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验收、结算。各部门购置设备、备品、奖品、办公用品及材料等,应于上年期末向财务处提交购置计划,未列入购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购置,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执行;具体购置时,由有关部门向学院财务处提报购置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实行政府采购或采购组采购。资产购入后,办理国有资产增加登记,并由采购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报送院长批准,由财务处审核予以报销。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都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对购置、使用、转借、处置均要按财务处要求记录账簿。并要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格公有资产借用手续。所有公有物资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需经各口主管领导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要限期收回。借用公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按所借物资原值的5%每天收取磨损费;对损坏、丢失的按原值的1—3倍进行赔偿。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送交财务处审定经主管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办理申报手续,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者的责任。处置国有资产的一切收入统交会计部门收账,不准擅自留做他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监督
    学院财务处要对各类国有资产使用及保管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要严明各项纪律。对不按国家规定及执行本制度而发生违纪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报经院长批准,除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外,并要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业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从批准之日开始执行。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