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须知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住院患者须知

    1、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患病住院治疗时,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期间先预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采用记账的方式,患者出院只需交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医疗保险支付范畴内的意外伤害,要求参保人在入院起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医保局稽查科。超出规定申报时限的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3、参保人因首诊医院医疗技术等原因需市内转院治疗的(包括出院15日内,由于病情需要再次住院的),须携带首诊医院“出院结算单”和转往医院“入院通知书”,到医疗保险局稽查科审批。
    4、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合理医疗费用达到6万元(含个人自负部分)并继续治疗的,需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地址: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西二条路爱民街148号) 电话:95500、6297709。
牡丹江市医疗保险局稽查科电话:6277338、6277393;
外地就诊咨询电话:6277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