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医保报销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医保报销

    1、转外地就医审批及报销:由指定转诊医院提出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审批后,到市医保局报销,审批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未审批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外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外地急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需在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电话申报(0453-6277371),不经申报的费用自负。
    3、异地安置报销:参保人员需在离牡之前到医疗保险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登记备案的费用自负;以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报销时需携带转诊审批表(转外地)、市外急诊证明(急诊)、异地安置审批表(异地安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明细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及医疗费用收据等,到医疗保险局报销;市外急诊、异地安置报销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病种质量控制标准》的相应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