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7-05 点击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院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现结合我院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学院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学院教职工新增、调动和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注销等手续。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条 我院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宁安市建设银行。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学院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二)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材料费、教学材料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维修费材料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三)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五条 教职工的公务支出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时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如自付现金结算,学院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公务卡由财务处按照省财政规定的程序统一办理。公务卡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消费支出均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即发票等)和刷卡凭条(即银行卡签购单和购物小票等),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学院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后,本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

第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时报销,避免累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规定的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务卡消费,必须经财务部门同意方可消费,以避免因单位零余额账户上资金不足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第十四条 在财务停止报账期间(寒暑假)发生的公务支出由持卡人代垫还款,办理报销后再由财务处还入持卡人账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