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了提升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节约成本,保证购买货物的质量,加强对采购的监督,从源头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效益优先、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规范程序、归口管理,严格审查、各负其责原则。
第五条 使用部门、采购组织部门、专家组、监督部门分开原则。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纪依法源头参与、全程监督检查原则。
 
第三章    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七条 列入并达到黑龙江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提供具体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会同财务处编制预算,由资产管理科报送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八条 不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各类物资采购执行校内的分散采购。
第九条 学院党、政、工等各系统的采购均按本办法管理(含学院下属各级
单位)。
 
第四章    校内分散采购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财务处下设的资产管理科为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根据采购项目成立相应专家组对采购项目评标。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为监督部门,对违反法规的行为、程序予以纠正。
 
第五章    校内分散采购细则
 
第十二条 确定采购项目。每个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准备工作由主管院长主持,相关的系、处部门配合。申请采购部门根据学院批准的采购计划,确定需购买的货物、购买的时间。采购货物实行计划申报制,申请购买部门于每学期末,向学院申报下学期预购物资的采购计划以及所购货物的具体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要求。
第十三条 市场调研。主管院长组织相关人员对市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产品(品牌、价格、质量、服务、档次、先进程度)、供应商(资质、信誉、实力)、用户(已经购买此产品的用户对产品的评价、建议)。根据市场调研的结果,结合我院情况,提出所购货物的基础数据。
第十四条 制定招标文件。资产管理科根据市场调研的数据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招标文件的编写要详细、全面。禁止由供应商代写,在招标文件编写过程中,供应商等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与。
第十五条 发布采购公告。资产管理科通过学院网站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六条 报名、资格审查、投标。根据采购日程安排,资产管理科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依据采购项目的内容成立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使用部门、专家、纪检监察审计等人员构成。由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供应商。符合条件的候选供应商按采购日程要求向资产管理科提交标书。不足三家候选供应商或较特殊的采购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成立采购评标专家组。资产管理科根据每个采购项目内容,在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的监督下,随机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确定专家组成员。每次采购专家组人数为3-7人。专家组为一次性临时组织,评标活动开始时组建,评标活动结束时解散。专家库成员由校内相关人员组成,校内专家库人员不足时,可临时聘请校外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学院领导、使用部门领导按回避原则不得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候选供应商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出现流标情况的,由资产管理科组织重新采购。
第十九条 合同签署、履行。资产管理科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定合同,组织相关人员签署合同,合同签署后双方共同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验收付款:资产管理科、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按合同联合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二十一条 小额采购项目管理:对价值低、用量较大、品种较多且能够统一供应的材料、消耗品等采购项目打成一包,每学年招一次标,定点供货,不再分批多次招标。资产管理科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淘汰提供产品质量差、服务不到位、价格偏高的供应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关于实施采购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