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2-07-12 点击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 管好用好国拨事业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和全校人员,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院及各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实行计划管理
学院的各项收支均要纳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院部的年度财务预算学院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学院的事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学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年初均要提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学院财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对经学院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在年终均要编制财务决算,经学院财务处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能上报。对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统一管理的财务收支,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在年初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按批准件执行,严禁私自保存账外资金。
  二、严格执行各项财经、财务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法纪。
  1、严禁私存账外资金,私设小金库。学院及校属各单位的一切收入均要按有关规定交各会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存,按着国务院的规定,以下收入项目的收入均要上交学院及下属单位的会计部门入账管理。
  〈1〉、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出售废品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等。
  〈2〉、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等。
  〈3〉、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4〉、各种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5〉、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及各种形式的回扣、差价和佣金。
  〈6〉、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项罚没收入和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
  〈7〉、其他应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直缴财政的预算外收入。
  〈8〉、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财务会计账外的一切收入。财务会计部门所管理的各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支付使用,严禁转移账内资金。
  2、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各财务会计部门的现金库存量不准超过核准的限额,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收日存日结,严禁坐支现金。购物使用现金不准超过二百元,超二百元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需超标准使用现金的,事先必须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为使日库存现金不超规定限额和保证用款,凡支领现金在一仟元以上者须提前1─2天向财务科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请领。
  3、加强请领款和报账的管理,严禁个人长时间占用公款,以利于资金的周转和合理使用。
  〈1〉、建立严格的请款审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一支笔”批钱的原则。各单位办公用款必须按实际需要请领。一次性请款在五百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处长审批后支付;请款在五百元以上的,经财务处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2〉、公出人员在返校一周内必须报账,并退回全部余款,凡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和还款者,一律由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扣还,对仍有余欠部分,按月息3%收取欠款利息;对前次借款未还清的,不再续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3〉、为加强对支票的管理,除出纳员外,不对任何人签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借用后五天之内必须报账。对不按时报账的,不再续办支票,超一个月不报账的转为个人借款挂账并加收欠款利息;由于不按规定借款额使用而造成银行空头时,其空头额罚款由借用支票者承担。
  〈4〉、工程(含大型维修)予借及结算款,一律不支付现金,其予借款及结算款经工程(大修)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长审核,财务处长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后,财务处予以支付。
  〈5〉严格控制职工个人生活借款和其他往来款。职工生活借款学校公用经费一律不予借给,确需要的,经院工会负责人批准后由职工互助会借款,并按规定在次月开工资时一次性扣回,借款数额较大的,在三个月内必须还清。由职工经手的对外往来欠款(含购物款)一律由经办人在一个月内负责结清报账,对不按时结清账者,除收取欠款利息外,并由经手人工资中分月扣回,所收的欠款利息由经手人(经办人)负担。
  4、学院内的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协议在签字前及终结时,必须报经学校财务处按着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未经签署意见的合同、协议不予结算。承包合同、协议的乙方代表必须是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能代替承包单位作为承包乙方负责人签字,只能代表承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字。
  三、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收费的管理。
  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院的一切预算外收入均由学院财务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院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要求安排使用,各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2、院属各单位一律不许保留账外资金,私设小金库。各单位的一切收费一律交财会部门入账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支付使用。  
  四、加强经常性的财务检查和监督,杜绝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1、各单位,特别是财务会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杜绝和防止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2、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审批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和支出一律不予报销;对不符合财经法规规定的事宜不予办理,但要耐心解释,防止粗暴了事的工作方法。
  3、财务处长受院长的委托要按上级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院各单位的财经工作情况,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对重大的违纪行为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执行。财务处长特别是要做好理财和聚财工作,想方设法管理、使用好有限的事业经费,为办好学院筹集资金。
    五、加强财务工作和财会人员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做好财务工作。
  1、各部门、单位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解决。特别是要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其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全心全意为全院师生及来校办事人员服务的思想,保证财务工作按国家规定正常开展。
  2、全体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把财务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法规,依法做好本职工作。要保证干好干满八小时的工作,为全校师生服务好。
3、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为校长管理财经工作当好参谋。
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处每年对全校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使其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建立固定资产的赠加、减少及相关手续,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
  七、严明纪律。
  上述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院属各部门、单位和全院职工。要求各部门、单位和全院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者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批准后按《会计法》、《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本制度业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从批准之日开始执行。原有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作废。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监督执行。